發表日期:2023/6/7 9:33:36來源: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瀏覽次數:2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 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部令》)《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青海省行政區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修等建設施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范圍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的劃分要求執行。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分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上運用“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對危大工程進行動態監管,線下進行檢查核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建(構)筑物、地下(上)管線、人員密集場所等施工可能影響到的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項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周邊環境資料范圍(重點是各類管道、線路、暗涵等),應自基坑底部邊線向外不得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兩倍。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和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并提出安全技術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議。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設計。符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深基坑工程,可以由主體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完成,也可以經建設單位同意,由主體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庸こ炭辈靻挝粦邆渑c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巖土工程勘察資質,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巖土工程設計資質。建設單位應將基坑工程設計同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報施工圖審查。
勘察、設計技術交底時,應明確向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作出說明。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單,在施工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特點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相關內容,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造價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制定支付計劃,及時足額支付,為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提供資金保障。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對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在“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中細化、補充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場地及周邊環境情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設計方案(僅針對實行專項設計的危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等;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和技術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的配備和分工;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等。
第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各自單位的公章。
第十三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通過“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從青海省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論證。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涉及勘察、設計內容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與以上單位、人員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六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條 專家論證會原則上應當場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通過”的,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后實施;專項施工方案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論證報告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五條的程序,修改情況應由專家組長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對方案進行修編,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五條程序后,重新組織專家論證,重新論證專家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擔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前,將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簽到表和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報告掃描件上傳至“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按分部分項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交底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工藝、材料、設備、工作流程、工作條件、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等,應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將危大工程交底記錄上傳至“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審查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進行核驗。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并巡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應將危大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實施進展、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巡查、安全員現場巡查、隱患排查的文字說明、相關數據、現場照片等情況,上傳至“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危大工程施工至關鍵節點時,總包單位可以聘請行業專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進行現場檢查指導。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五章 危大工程的監測
第二十七條 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中需要進行施工監測的,施工單位應自行監測或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進行監測,第三方監測不替代施工單位自行進行的基坑工程監測。
第二十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受委托的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成果中應有明確的判定結論),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監測結果實時傳送給施工、監理單位;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監測期間將監測成果上傳至“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
第六章 危大工程的驗收
第三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施工單位應及時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資料上傳至“青海省起重設備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險情發生后的工程安全狀態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開工申報);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工程實際存在);
(三)每個單項危大工程的完整檔案應包括:
1.專項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圖紙和計算書);
2.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的相關資料;
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專家論證意見的修改情況等;
4.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5.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6.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記錄;
7.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8.論證專家組的現場技術服務記錄材料;
9.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10.第三方監測記錄;
11.驗收記錄;
12.施工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和復查記錄;
13.建設、監理單位下發的各類整改文書、復查記錄、施工單位回復記錄;
14.行政處罰書、通報、抽查記錄單、隱患整改單、(局部)停工整改單等及施工單位回復記錄。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超過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每個單項危大工程的完成檔案應包括: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規定的相關材料;
2.專項施工方案文本材料;
3.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的相關資料;
4.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專家論證意見的修改情況等;
5.下發給施工單位的監理文書、回復記錄和復查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類整改文書、復查記錄,監理單位回復記錄;
7.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記錄(監理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參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